被称为“中国试管婴儿之母”的张丽珠,在上个世纪的1996年,完成了首例代孕试管婴儿生产,那时候代孕完全是一项医学技术革新,没有任何商业因素掺杂其中。然而,恐怕连张丽珠本人都没能料到,13年后的今天,仅仅在网络引擎上输入“南宁代孕妈妈”,就会立刻弹出不下10页的相关广告和新闻。
近日,有读者向记者报料:在一家商业网站上,公然有招聘代孕妈妈的信息。记者便以应聘代妈的名义与对方联系,并对代孕这种游离在法律边缘的“特殊行业”进行了一番打探。
“大概在八九万元左右”
代孕费用:“大概在八九万元左右”
“本科学历,身高160公分以上的话,代孕费大概在八九万元左右。”在电话中,这家广西的代孕妈妈中介机构负责人韦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公司的总部设在桂林市内,做代孕妈妈的中介工作已经有三年时间了,每年都有很多客户找到他们,再由这家中介从网站上报名的应征者中,挑选符合顾客要求的代孕妈妈供对方选择。
“如果想要个孩子,怎么也得花个20万左右吧,代孕中介费用这一块,仅仅占其中的一小部分”,韦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的中介机构现在有几十名代孕妈妈,一年时间里代孕成功的大概有200~300例,这个数字在全国“同行业”里比起来,算不上什么,“像在北京的大型的代孕中介公司,一年下来怎么也有五六百例成功的。”
按照现在假设的29万元代孕佣金补偿,韦先生还提醒道,这笔钱并非一次付清。在代孕过程中,也就是经过医院检测,代孕妈妈已经成功怀上了孩子,这时候客户要付给代孕妈妈全部代孕金额的60%,等孩子出生后,再将剩余的代孕佣金付清。“那这笔钱是客户直接给代孕妈妈吗?”“一般客户都会先付给我们中介,再由中介转交给代孕妈妈,现金、转账都可以,这样对客户来说也是一种保障。”
“我们只和公立‘三甲’医院合作”
代孕手术:“我们只和公立‘三甲’医院合作”
代孕中介在成功替客户和代孕妈妈“搭桥”后,整个合作过程还只是开了个头。在哪里做手术,怎么做手术是接下来的重要环节。韦先生说,在北京、广州、武汉等大城市里都有他们代孕中介机构的合作医院,“保证都是国家公立的三级甲等医院,不会是小诊所”,另外,韦先生还告诉记者,他们中介机构并不建议在南宁做代孕手术,原因是“南宁的技术不够成熟,成功率不高”。在他们的代孕中介,接待的基本上是做试管婴儿的手术和人工授精,“我们不支持其他代孕方式,如果要是做人工授精的手术的话,客户在对代孕妈妈的条件上要求会比较高一点,在我们这里做试管婴儿的手术,成功率在70%。”
在选定的医院进行代孕前的各项检查并进行代孕手术,代孕妈妈不用支付这一过程中的任何费用。“如果在实施了手术之后,孩子流产了怎么办?”韦先生说,关于这个问题,在他们中介机构网站的“合同范本”里有详细的说明:怀孕三个月内,经医院检查无法认定是代孕妈妈还是客户本身的问题的情况下,由客户支付代孕妈妈约定佣金的5%,和5000元的赔偿金……
“代孕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行业”
律师点评:“代孕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行业”
代孕妈妈,代孕中介公司,这些“职业”和“机构”的出现是否合法?韦先生坦言,做代孕妈妈中介这一行“实在是太敏感”,“国内现行的法律里面对代孕妈妈是否合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其他国家,有些是合法的行为,而有些是违法的。”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卫生部在2001年8月出台并实施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其中确定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即知情同意的原则、维护供受双方和后代利益的原则、互盲和保密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和严防商业化的原则。
同时,卫生部在2006年4月公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中也重申,严格禁止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工作中把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商业化和产业化。禁止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方面的滥用,包括代孕的方式,以及买卖精子和卵子的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管理规定明确的只是“任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对于自然人之间订立的代孕合同并无相关法律进行规范。
黄律师表示,代孕妈妈的出现,一方面说明市场确实有需求,但另一方面有需求并不代表就是合理的,一旦“代孕妈妈”明码标价,就无疑是赤裸裸的将妇女的身体商品化,将原本温暖的亲情变成了冰冷的交易,是与我国现阶段的道德评价标准背道而驰的。
“代孕会带来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
争议焦点:“代孕会带来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
有人说:“代孕”这个行业,没有人愿意承认它的存在,每个人都在说“制造希望,找到孩子,创建家庭”,却从不用“买”和“卖”的字眼。其中复杂的金钱交易、伦理道德、法律医学等一系列问题相互纠结,考验着雇佣双方的情感与理智。
广西某代孕商业网站上,记者见到一份《爱心代孕合作协议》,其中第20条规定:“甲方、代孕方双方一辈子永远不得有打探对方的一切关于真实身份资料的行为。”那么,谁才是孩子的母亲?这是“代孕行业”面临质疑最多的一个声音。目前,有的国家规定“分娩者即母亲”,有的地方则承认遗传学上的母亲,而对代孕婴儿母亲的认定,既不同前者又不同后者,它更符合一个“契约上的母亲”的定义。但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契约都有可能是一纸空文。
黄律师不无担忧地表示,作为代孕妈妈,一旦在抚养费、继承权等方面产生纠纷,将会使法官陷入裁断“盲区”。这一点,亟待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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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商业网站上,公然有招聘代孕妈妈的信息。记者便以应聘代妈的名义与对方联系,代孕妈妈,代孕中介公司,这些“职业”和“机构”的出现是否合法?做代孕妈妈中介这一行“实在是太敏感”,“国内现行的法律里面对代孕妈妈是否合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